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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3章 编辑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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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先生,我有理由认为,很多人对‘编辑制度’的理解都非常不准确。

我所说的‘编辑制度’,是在过去一百年间逐渐形成的——我用‘一百年间’这个词,是指即将结束的这一百年,以避免‘世纪’一词的歧义。

这套制度由编辑们自己来解释并不方便,而且那些有编辑运作的期刊,通常也不愿多谈它。

不过在贵刊或许可以畅所欲言,毕竟贵刊的编辑职责,与普通期刊多少有些不同。

“当一位被评论的作者(这种情况很常见)写信给评论期刊的编辑,抱怨对自己的评价时,他往往——甚至多半会——抱怨‘贵刊的评论员’。

有时他会假定,‘您’这次‘因疏忽’,‘让某个不称职的人降低了贵刊向来严谨的版面格调’。

有时他会说‘贵刊的撰稿人’,在极端情况下,甚至会说‘贵刊的雇佣文人’。

这些说法都表明,他们对期刊制度完全不了解,除非这么说是为了给编辑留面子、让对方好下台。

但编辑从来不会领这份情。

“期刊上所有内容,除了那些标注为‘通讯员来稿’的(无论是用通讯员的真实署名,还是化名),其余均由编辑承担全部发表责任,就像每一个字都是编辑自己写的一样。

因此,编辑有权——而且确实会主张并行使这种权利——对内容进行无限制的删减、增补与修改。

这一点是业内共识,以至于编辑会在最终校样上完成最后一轮修改,而‘供稿人’根本不知道修改的内容。

“‘供稿人’才是正确的称谓:这个词意味着,他只负责提供素材,至于提供了哪些素材、有多少被采用,或是他是否为唯一供稿人,这些都不由他决定。

这套规则既适用于时政类期刊,也适用于文学类期刊。

“如果供稿人在收到供校对的校样后,发现其中有修改,导致他不希望文章发表,此时编辑也绝不会认可他有权撤回文章。

倘若对方‘要求’撤稿——至于‘请求’或许能得到什么回应,我暂不置评——编辑的答复会是:‘这已经不是你的文章了,而是我的。

所有责任都由我承担:即便文章涉及诽谤,即便你自己愿意,我也不能把责任推给你。

你给我提供素材时,双方有明确的共识,那就是我会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这些素材。

你无权通过让文章能否发表,取决于你是否认可我对素材的使用方式,来妨碍我的工作。

’”

这套制度有其合理之处,也有不妥之处——我仅从它本身的优缺点来看。

但支持它的最关键理由是:目前唯一可行的替代方案,就是现代法国采用的模式——文章必须标注作者署名,否则不予发表。

这个模式我无需多谈,因为目前没有任何团体支持它。

有些人可能觉得,这并非唯一的替代方案,但他们从未提出过任何能让十几个人达成共识的折中方案。

很多人会问:虽说你说的这些都没错,但这不都是些流于形式的规定吗?实际情况难道不是这样的:约定好的供稿人写好文章发给编辑,编辑基本会按原文刊发,至少内容上不会有大改动?而且通过文风或其他方式,大家不也常常能清楚知道文章是谁写的吗?

这种制度看似流于形式,就像有人随身带着上了膛的手枪,只要没遭到攻击,那手枪就只是个摆设;可一旦有需要,扣下扳机的瞬间,“形式”

就变成了实实在在的“行动”

能合作的编辑和供稿人,会像有“选择性亲和力”

一样相互契合,所以大多数情况下,文章发表时的样子和初稿差别不大。

而当明智的人合作时,会有两个“安全阀”

(即保障机制):

第一,编辑选定供稿人后,会认为这位供稿人在其专业领域的能力,很可能比自己指导的还要强;事实上,编辑选人的原则本就如此。

但编辑也清楚,在判断文章的力度和基调方面,自己比撰稿人更有话语权——尤其是考虑到期刊的整体定位时,编辑的判断是最终结论,无需他人置喙。

即便编辑懂某个领域,若擅自修改文章的核心内容,也很可能出错;但即便他不懂某个领域,若删减掉他认为多余的内容,往往是正确的。

第二,供稿人知道自己是在为编辑提供素材,所以会学着在不隐瞒真相、不编造谎言的前提下,调整自己稿件的基调,使其符合要发表的期刊风格。

正因如此,常有被评论的作者以为自己知道评论者是谁,还带着不满公开指责,可他们错就错在认为评论者完全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。

我自己就碰到过不止一次:有人说我是某篇文章的作者,但那文章我根本不可能署名——因为它没能充分表达我的观点,不足以让我把名字署在上面。

被评论者可能在看待批评自己的人时犯另外两种错误,下面我就来具体说明。

编辑在审阅最终校样时,常会做些小幅增删——我指的是排版字数上的小幅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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